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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租來的汽車轉借給無駕駛資格人員發生交通事故 | 由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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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租來的汽車轉借給無駕駛資格人員發生交通事故 由誰擔責

中國法院網訊(張健 唐麗)近日,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租賃汽車轉借給無駕駛資格人員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蔣某甲的各項經濟損失;肇事司機李某某賠償原告蔣某甲剩餘各項經濟損失的70%;車輛承租人蔣某乙賠償原告蔣某甲剩餘各項經濟損失的30%。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被告蔣某乙通過某租車業務運營平臺,向被告深圳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租賃了小型轎車使用。租賃期間,被告蔣某乙將該車輛轉借給不具有駕駛資質的被告李某某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蔣某甲受傷。該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時,車輛在保險期內。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能否在第三者責任險中免責;二、被告深圳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被告深圳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是否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三、本案的責任劃分、損失如何賠償。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能否在第三者責任險中免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案涉事故車輛一方投保時,在投保人宣告上對免責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及加粗字型,作出了提示,且投保人在該投保人宣告上手寫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後果。”的話,並在投保人簽章處加蓋了投保人的公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被告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本案被告李某某在事發時無證駕駛案涉事故車輛,屬於被告某保險公司與案涉事故車輛的投保人約定的免除第三者責任險的情形,因此,被告某公司可以在第三者責任險中免除責任。

二、被告深圳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被告深圳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是否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肇事車輛登記在被告深圳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名下。該車輛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時,系被告蔣某乙向被告深圳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租賃使用期間。被告深圳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包含汽車租賃,其具有合法資質,與承租人(被告蔣某乙)之間的汽車租賃行為合法,且其將案涉車輛出租給被告蔣某乙時,已審查了被告蔣某乙的駕駛資格,要求被告蔣某乙提供了身份證及駕駛證,進行了人臉識別,並向被告蔣某乙提供了安全的汽車,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被告深圳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作為被告深圳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的總公司,在本案中亦沒有任何過錯,同樣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三、本案的責任劃分、損失如何賠償。本案肇事司機被告李某某在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時未取得駕駛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被告李某某駕駛的案涉車輛在事故發生前,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免除在第三者責任險中承擔責任,且被告深圳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被告深圳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因此,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內先予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和被告蔣某乙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蔣某乙在租賃案涉車輛的期間,對該車輛負有合理管理的義務,卻在明知其夫被告李某某不具有駕駛資質的情況下,將案涉車輛交由被告李某某駕駛,最終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本案30%的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作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本案70%的賠償責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