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律師隨筆 閱讀(3.08W)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第三人借款並出具借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離婚協議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償還?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並非當然是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是夫妻雙方基於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可以表現為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是一方簽名另一方事後進行追認;二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三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反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

由此而言,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對方出具借條,若事後另一方對該借款行為表示追認,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若另一方未對該借款行為進行追認,但是該借款用於夫妻日常生活且金額未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或者該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亦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此之外,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並以個人的名義出具借條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協議中關於債務承擔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離婚後,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夫妻應當共同償還,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共同債務的義務。因此,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或者雙方主張償還。但是,在夫妻關係內部,夫妻雙方離婚時約定債務由一方清償的,約定不負有清償義務的一方清償債務後,可以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