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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過戶之後 | 贈與人能否撤銷贈與?

律師隨筆 閱讀(1.84W)

使用者諮詢:我們夫妻再2005年將房產贈與給孩子李某,李某出具保證善始善終的贍養老人,保吃穿,並對二老養老送終,等等承諾,我們將房子過戶給孩子李某。但是,自2019年起,老伴因病住院花費大額醫療費,但是李某不支付任何費用,所有費用都是我們借款支付。我們向問下,能否將我們贈與的房子要回來。

房屋贈與過戶之後,贈與人能否撤銷贈與?

律師解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贈與完成之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對贈與人的贈與。在贈與完成之後,贈與人一般不能再撤銷贈與。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你們才能行使撤銷贈與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可知,你們與李某之間為附條件的贈與,李某接受贈與的同時,應當履行其義務,只有在受贈與人李某不履行其義務或者不履行其對你們的贍養義務或者出現嚴重侵害你們的情況下,你們才能撤銷贈與。根據你們的描述,你們可以在知道李某不履行贍養義務其一年內,向法院起訴撤銷贈與,要求對方返還房屋。

法律依據: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條 附義務贈與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