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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姻繼承律師:女方婚前財產為男方償還房貸 | 離婚後能分房子嗎?

律師隨筆 閱讀(1.04W)

男方婚前貸款買房,結婚後,女方用自己婚前存款幫男方把銀行按揭貸款還清了,混帶金額和男方支付的房款金額差不多。那麼,這套房子是男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對這套房產有什麼權利?

杭州婚姻繼承律師:女方婚前財產為男方償還房貸,離婚後能分房子嗎?

首先,房產是男方婚前購買,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婚後也沒有加女方名字,房子還是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對於女方婚後用自己婚前財產還貸的部分,屬於女方對男方的贈與?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雙方說法不一。

男方認為,女方將自己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到夫妻婚後共同之中,應視為自願贈與,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相應增值部分也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便沒有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依法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女方認為,還貸的錢是我婚前個人財產,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也應該屬於我個人財產。

法院觀點

男方主張女方於婚後個人婚前存款用於償還男方個人婚前房產按揭貸款的行為系贈與,但其並未能舉證證實女方就該款項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因而該部分款項依法仍為女方個人所有。

男方又主張即便女方個人還貸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款項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因產生於婚後,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然而,房屋的增值屬於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婚後經營所得,女方使用其個人婚前財產用於償還男方個人婚前房產的按揭貸款,該部分款項所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亦為自然增值,應為女方個人所有。

李律師說法:

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的情況比較普遍,對應的分割原則我們也講過很多次。像本案中這樣使用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幫助另一方償還貸款的比較少見。對這類案件爭議主要在於,個人婚前資金投入所產生的房產增值部分的歸屬。

房產增值部分的歸屬,取決於增值部分的性質。

首先,《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25條規定了“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男方認為增值部分產生於婚後,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這種看法是將房產增值視為夫妻投資和經營的結果。但,房產增值從本質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資金因市場因素變化而實現的自然性增長,不屬於投入勞動、管理而實現的主動性增值。因此,房產增值是投入的資金所產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經營所得。

其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26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仍為其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