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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姻財產律師 | 離婚男方是否要給女方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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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了離婚經濟幫助制度。

杭州婚姻財產律師:離婚男方是否要給女方經濟補償金?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於“一方生活困難”的認定,一般情況下,離婚後沒有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或者收入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或者分得的財產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需要,或者離婚後沒有住處的情況,可以認定為生活困難。

當然,也不是所有的生活困難都會支援經濟幫助。杭州離婚律師根據以往的辦案經驗,離婚案件想爭取到離婚經濟補償,需要滿足以下四點:

一是時間上。離婚經濟補償只能在離婚時提出,法院結合的是離婚時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要支援經濟補償金。如果離婚時不存在生活困難,而離婚後生活困難,另一方是沒有幫助義務的。

二是次數上。離婚經濟幫助是一次性幫助,不是多次的、反覆的幫助。

三是條件上。一方生活困難是決定的困難,是無法維持當地正常生活的困難。如果離婚時已經分得部分財產,且這部分財產可以維持正常生活的,就不會支援經濟幫助補償金。

四是能力上。一方主張經濟補償金,另一方需要有負擔能力。如果離婚時雙方經濟條件都不好,另一方也存在經濟困難,就不會支援經濟補償。

寫這篇文章的背景在於一個當事人諮詢,離婚時分得了幾十萬銀行存款,但是房子給了對方,對方條件比自己好太多了,能不能向對方要居住權或者經濟幫助補償。

幾十萬存款在大部分城市都可以過得很好了,不存在支援經濟補償的情形,這種情況下要經濟補償,法官一般是不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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