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承建工程,王某妻子李某在工地現場“幫忙”。2017年9月,陳某依據王某簽名的借條,起訴王某及王某之妻李某,要求王某夫婦歸還借款本息。審理期間,陳某撤回對王某之妻李某的起訴,陳某與王某達成和解,並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因王某未按約履行調解書約定的還款義務,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期間,陳某因王某名下的財產不足以清償調解書確定的債務,陳某申請追加王某之妻李某為被執行人,法院未同意。
鑑於此,陳某另行起訴王某之妻李某,主張借款用於王某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求確認《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並要求王某之妻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第一是陳某在借貸案件中撤回對李某的起訴是否有權向李某再次主張權利;第二是以王某個人名義所負的案涉債務是否系王某與李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共同債務。
案件解讀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陳某在借貸案件審理時,撤回對李某的起訴,但並未明確表示放棄要求李某承擔責任的權利,在此後的調解協議中,亦未明確表示放棄要求李某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故陳某撤回對李某的起訴,並不產生消滅對李某的請求權,陳某再次起訴並不構成重複起訴,陳某有權向李某再次主張權利。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陳某提供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人證言,擬證明王某常年以承包工程的方式進行家庭生產經營,經營收入是王某夫妻家庭生活、消費的主要來源,借款用於承包工程的經營,李某在工地幫忙後勤參與了經營,據此陳某主張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庭審中,法院詢問了證人工程結算及工程款支付情況、李某是否參與工地生活費發放、王某給李某分配了什麼工作等內容,也詢問了李某是否參與工地現場管理,是否知道工程款以及李某的生活來源。
最終,法院基於李某在工地幫忙後勤,並不參與王某的工地管理,對工程的收入與支出並不知情,未認定李某與王某共同經營承包業務,陳某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王某將工程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師建議
在建築行業中,實際施工人的配偶在施工現場工作並不罕見。有些是幫忙後勤,甚至還有負責財務的。一旦實際施工人負債,債權人往往會主張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債權人的證據是否充分、有效,實際施工人的配偶具體從事何種工作,往往會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因此,一旦涉訴,應當聘請專業的律師處理。當然,在債務發生之前,作為實際施工人,提前搭建企業與家庭的防火牆也十分重要。
吳豔 律師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師事務所 高階合夥人
盈科全國婚姻家事專委會 祕書長
盈科青年領軍涉外法律人才庫 成員
江蘇省省級涉外律師人才庫 成員
國際律師協會(IBA)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