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淺析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律師隨筆 閱讀(9.72K)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下簡稱掩隱罪)存在相似之處,但也並非全部競合。就相似之處而言,兩罪均繫上遊犯罪的幫助犯罪且無事前通謀、對於上游犯罪均是概括性的明知、均存在犯罪故意。但該兩種犯罪也存在較大的區別。首先是行為人明知的內容不同。幫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明知的內容是他人實施了網路犯罪,但對他人的具體犯罪內容並不知情;但是掩隱罪明知的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對於資金的具體性質以及銷贓的金額是明確知道的。其次是提供幫助行為的階段不同。幫信罪是為資訊網路犯罪提供幫助,通常為犯罪中的一環,為犯罪的實施提供幫助行為;但掩隱罪是事後的幫助行為,上游犯罪已經既遂,系事後的銷贓行為。最後是所結算的資金性質不同。幫信罪中所結算的資金性質往往是犯罪的經營性資金,如賭資、交易流水資金等等,並不要求所幫助的犯罪物件系犯罪所得;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所結算的資金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產生的金、孳息等收益。   
在某些提供幫助的案件中,對行為人定何種罪名存在較大爭議。如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支付結算過程中需要刷臉認證,行為人不僅提供刷臉幫助,甚至部分行為人直接被其上線安排在賓館等固定場所居住,按照其上線的指令專門為上游犯罪提供轉賬服務。對於該類案件的定性,在實務中有觀點認為,提供刷臉,即可認定為掩隱罪,也有部分觀點認為僅從刷臉幫助這一行為無法直接認定為掩隱罪,還需要綜合考慮。筆者認為,在該類案件中,行為人明知是上游網路犯罪仍提供幫助的,即存在犯罪故意,這一點是可以確定的。對該類犯罪的定性難點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系行為人對於上游犯罪的“明知”的程度,幫信罪對於上游犯罪是概括性明知,只需要知道上游活動系犯罪活動,或者提供的銀行卡等支付結算工具可能用於網路犯罪即可;掩隱罪則要求行為人明知其支付結算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二系行為人提供結算幫助涉及的資金性質,幫信罪對於資金性質並無要求,只要是網路犯罪活動的資金即可,不要求具體查明;而掩隱罪則要求資金系犯罪所得或者其收益,而網路犯罪具有隱祕性高、犯罪鏈條長、跨地域性等特點,上述類似案件很難查明行為人幫助支付結算的資金性質,對於將上述案件的行為人定為掩隱罪存在一定難度。   
筆者認為在該類案件中,需要綜合考慮到行為人對網路犯罪活動的“明知”程度,即行為人對所幫助之罪是概括性的認知,還是明知其參與的轉賬活動系幫助犯罪如詐騙、賭博等情況,如果行為人只是概括性的明知,對於具體是什麼犯罪並不知情,只是在放任該類犯罪的發生,則可以幫信罪定罪,但應充分考慮到行為人對所幫助的犯罪活動的參與度更高,在量刑時可以予以充分考慮。如果行為人明知其參與的系電信詐騙等犯罪活動仍然參與轉賬、刷臉等活動,則可以所幫助之罪的共犯論處。特別是在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中,行為人與實施網路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不存在交集,甚至可能是異國,查明犯罪物件是否為犯罪所得存在困難,在行為人僅提供銀行卡供上游犯罪支付結算的情況下,以幫信罪定罪量刑是實務較常採用的方式,且幫信罪與掩隱罪的從犯在定罪量刑方面基本適當,亦能夠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情形。

淺析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