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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卡主不知情構成幫信罪嗎?

律師隨筆 閱讀(3.27W)

一、電信詐騙卡主不知情構成幫信罪嗎?

電信詐騙卡主不知情構成幫信罪嗎?

電信詐騙卡主不知情不構成幫信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以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前提。經研究認為,對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主觀明知的認定,應當結合一般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人的認知能力、相關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是否履行管理職責、是否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是否因同類行為受過處罰以及行為人的供述和辯解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

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行為包括有哪些?

具體而言,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援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監管部門不一定通過專門文書進行告知,甚至未必採用書面告知方式,特別是遇到緊急事件時,監管部門往往通過即時通訊群組、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告知,只要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已經告知即可,故不限定告知方式。

(2)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例如,網站託管服務商在接到舉報某服務物件託管的網站為淫穢網站後,仍不依法採取關停、刪除、報案等措施,繼續為該網站提供服務的,可以認定其主觀明知。

(3)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例如,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一般的支付活動中收取1.5%的費用,而在有的賭博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取超過10%的費用。從這一收費明顯異常情況,可以看出該第三方支付平臺對服務物件從事犯罪活動實際上是心知肚明的,所以交易價格異常,故推定其具有主觀明知。

(4)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援、幫助的。實踐中,隨著網路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細化,滋生出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活動,這些活動或者程式、工具並非社會正常活動所需,而係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專門服務,故相關從業人員對其服務物件系可能涉嫌犯罪主觀上實際是明知的,故將此種情形推定為主觀明知。

(5)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訊、銷燬資料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實踐中,一些行為人在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中長期使用加密措施或者虛假身份,對於此類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行為,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明知。

(6)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援、幫助的。

(7)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實踐中還有一些情形可以推斷行為人主觀明知,如取錢人持有多張戶主不同的銀行卡或者多張假身份證,無法說明緣由的,亦可以推定其主觀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