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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人如何避免補償不合理?

律師隨筆 閱讀(3.35W)

“家裡拆遷,但是徵收方給的徵收補償是一點都不合理,旁邊房屋的價格一平米都在5000左右,但給我們的卻連一半都不到,我該怎麼辦啊”?“我們家裡拆遷,前幾日房屋徵收部門將評估報告送到我們家,但是,在此之前並沒有評估機構人員來我們實地調查之類的,他們作出的這份評估報告合法嗎”?

被徵收人如何避免補償不合理?

實踐中,像上述當事人反映的這些情況並不少見,但也有很多被徵收人會輕易的相信徵收方所說的話,沒有後顧之憂的在各種檔案上籤上了自己的大名,之後發生的就是被徵收人因為隨意簽訂協議難以維權,只能被迫搬離。

徵地拆遷涉及到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但由於被徵收人不瞭解徵地拆遷程式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導致很多被徵收人在徵地拆遷中遇到一系列不對等的對待。對此昌運律師提醒廣大被徵收人,在徵地拆遷中,一定要銘記以下的幾點規定,避免讓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

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而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評估辦法》中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被徵收人的房屋值多少錢,能拿多少的補償款,是需要經過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來進行評估的。對於評估機構的選擇並不是由徵收方選定,而是由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而定。

實踐中,有個別徵收方會不經過當事人的同意擅自選定評估機構,這是不合的,徵收方沒有權力剝奪被徵收人的選擇權。

因此,如果被徵收人遇到了徵收方私自選擇評估機構,自己並未參與到其中時,被徵收人可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空地和院落也應有補償

一般情況下,只要是被徵收人的合法財產,都應當要給予被徵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空地和院落也不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院落和空地能夠得到補償,但是徵收方也不能因此就作為不對院落補償的法律依據。

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中就提到:“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由此可見,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評估人員應當要把被徵收人合法使用的院落和空地納入到補償的範圍之內,並且也應當按照房地產市場價給予補償。

實踐中,如果並沒有將院落或是空地納入到補償範圍內且沒有給補償的話是不合理的,對於這種情況,被徵收人則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千萬不要聽取徵收方一面之詞就放棄了自己理應合法得到的補償。

在補償沒支付時,最好別搬離拆遷房

無論是《土地管理法》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都明確規定了,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要遵守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要保障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因此在徵收過程中,如果徵收方並沒有將補償款打到你的賬戶,或是安置條件沒談好,只是口頭承諾你所提的條件,然後拿著一份空白協議讓你籤時,千萬要謹慎,一旦答應或是簽下了協議,那麼日後維權可能就會比較的麻煩,而且維權的希望也不會太大。

貨幣補償、產權置換可自由選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而且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除了以上兩種補償方式之外,被徵收人還可以選擇由徵收方提供宅基地重新建房。這幾種補償方式缺一不可。

實踐過程中,如果徵收方只給一種補償方式,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這剝奪了被徵收人的選擇權,被徵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是申請行政複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昌運律師提醒大家,徵地拆遷關乎著自己的切身利益,一旦遇上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一定要及時的諮詢專業拆遷律師,讓律師啟動法律程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