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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這筆錄和我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律師隨筆 閱讀(7.62K)

刑辯律師在和當事人核對口供時,可能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景:

律師,這筆錄和我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律師,我沒有說過這樣的話呀?!

律師,我說的不是這個意思呀?!

律師,我說的不知道,筆錄怎麼寫的我知道呀?!

面對當事人這樣的疑問,辯護律師應當從哪些方面著手,核對筆錄的真實性?

一、詢問當事人在訊問過程中,偵查機關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什麼是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例如:凍、餓、晒、烤、疲勞審訊等)方式,迫使被告人做出違背意願的供述。

在日常辯護工作中,我會聽到當事人提到,偵查人員存在對其大聲呵斥、甚至推搡、打兩下、踢兩腳的行為。這些不當的行為並非全部都能稱之為“刑訊逼供”。

只有達到使犯罪嫌疑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行為,逼取的口供才能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辯護律師如果發現案件證據可能存在非法證據的情況,應當啟動排非程式。

對於未達到刑訊逼供程度的行為,我們需要向當事人進行說明法律認定的標準,告知他再次遇到偵查人員的不文明行為,應當提醒對方注意自己的態度,並在訊問結束後認真核對筆錄。如果存在記錄與供述不符情形,有權進行修改。

二、律師可以通過複製訊問錄音錄影,印證當事人供述的真實性、合法

(一)錄音錄影與訊問筆錄不一致,怎麼辦?

實踐中,筆錄內容和錄音錄影不一致的情況很多,但是這不意味,一旦出現不一致就主張非法證據排除,將錄音錄影和筆錄都排除,無異於將孩子與洗澡水一起倒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第24條規定,法庭對證據手機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應當重視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影的審查。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影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以訊問錄音錄影為準。

根據上述法律依據,實質內容一致,僅個別部分內容不一致的,不影響供述的真實性;但是如果從錄音錄影中反映出筆錄存在無中生有、文不對題等實質性差異,那麼筆錄的合法性應受到質疑,甚至予以排除。

(二)應當錄音錄影而沒有錄,收集的供述是否合法?

根據《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工作規定》和《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規定》,應當錄音錄影的案件有:

(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案件;

(四)嚴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的,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走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數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六)職務犯罪案件。

對於法律規定應當錄音錄影的案件,訊問時要求全程同步、保持完整,不得選擇性錄製、剪輯、刪減。在訊問錄音錄影不完整的情況下,不能排除訊問嫌疑人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第24條規定,對於法律規定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影的案件,公訴人沒有提供訊問錄音錄影,或訊問錄音錄影存在選擇性錄製、剪接、刪改等情形,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由此可見,應錄而未錄取得的供述並不是一概排除,只有在“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才能排除。

三、結語

針對口供,律師對當事人的建議只有一個,請認真核對自己的筆錄。

之前有好幾個案件當事人都對對自己筆錄真實性存在質疑,但當我通過錄音錄影核對後發現,他在籤筆錄時一邊和辦案人員講話,一邊簽字,偵查人員指哪裡他籤哪裡,對於筆錄的內容並沒有仔細核對,這就喪失了自己維權的重要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