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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律師——借朋友名義買房自己使用對方不願意過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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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房產糾紛律師——借朋友名義買房自己使用對方不願意過戶怎麼辦

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秦某英將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一號依法登記至周某文名下;2.本案訴訟費用由秦某英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2年4月,周某文想要購買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但因其名下已經有兩套房屋,不能繼續購買涉案房屋,周某文與秦某英當時關係密切,秦某英名下也沒有任何房產,所以經跟秦某英協商,借用秦某英名義購買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房款、裝修的後續事宜,都是周某文辦理。

2018年7、8月份,秦某英曾與周某文協商要求賠償因購買涉案房屋導致佔用購房資質的損失,雙方未協商一致。現涉案房屋在周某文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了不動產登記手續,且秦某英拒絕為周某文辦理過戶手續,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秦某英辯稱,不同意周某文的訴訟請求,涉案房屋登記在秦某英名下,秦某英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周某文沒有購房資格,不具備將房屋登記在其名下的現實條件。

 

法院查明

2012年4月19日,出賣人北京E公司與買受人秦某英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住宅類),購買涉案房屋,購房款為1869437元,後經結算,存在面積差,退還購房款34182元,購房款最終為1835255元。

周某文與秦某英的前夫系朋友,周某文稱當時想購買涉案房屋,但沒有購房資質,所以借用秦某英名義購買。周某文提供的支付購房款憑證。2014年6月,周某文辦理入住手續並進行裝修,後於2016年開始對外出租,周某文提供了各種生活費用的交納票據。庭審中,秦某英稱原來一直認為是借名買房,但後來認為是自己前夫和女兒出資購房,並提供轉賬憑證,轉賬發生在2013年2月8日和2013年2月16日。現周某文具備購房資質。

 

裁判結果

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秦某英將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過戶至周某文名下。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周某文與秦某英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係。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周某文主張其與秦某英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其應就此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證明標準應達到高度可能性。

借名買房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買房是一種典型的“名實不符”的行為。在缺乏書面協議的情況下,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係,關鍵在於查實當事人之間對於“買房義務實際由誰承擔、房屋權益實際由誰享有”是否具有明確的認知。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涉案房屋雖系以秦某英名義購買,但所有款項系由周某文出資支付,房屋自購買後秦某英一直未佔有使用,購房原始票據等材料亦由周某文持有,周某文支付了涉案房屋各種生活費用。

此外,周某文對於其借名買房的原因、過程進行了說明。基於以上事實,法院認為周某文已就其與秦某英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的主張完成舉證證明責任。涉案房屋雖登記在秦某英名下,但秦某英提供的轉賬憑證與實際購房時間存在差異,該證據不能證明購房款系其女兒和前夫支出,且其亦稱在購房之初認可是借名買房,故對其答辯意見,法院不予採信。因原、被告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現周某文已經具備過戶條件,故對於周某文要求秦某英將涉案房屋產權登記轉移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