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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分析 | 對“一事不再理”原則含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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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分析 | 對“一事不再理”原則含義的理解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中一項較為重要的原則,其又名“禁止重複起訴“原則。簡單的說就是法院已經對同一個案子作出的裁判結果,當事人如果不服該結果只能提起上訴申請二審或者申請再審程式,不能就同樣的案子重新起訴。此項原則對於已經提起訴訟或者正在審判中的案件均適用。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法規制度中,關於此項原則有以下兩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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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五款: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

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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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法條,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筆者總結如下兩層含義:

1、對於已經起訴正在審理中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對同一被告再次起訴;

2、法院已作出實質性判決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對同一被告再次起訴,起訴了法院也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應當駁回起訴,當事人只能就前訴案件判決申請再審。

舉例說明:A公司首先以“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支付A公司10萬元貨款及利息,原審法院對此作出了一審民事判決,A公司不服該判決結果,向法院提起了上訴,而在上訴的過程中又撤回了該上訴,一審民事判決即生效。後A公司又以“侵權”為由,就同一訴訟標的對同一被告向法院再次起訴,很顯然這已經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A公司基於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訴訟標的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已構成重複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對於已經受理的,也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而A公司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方式來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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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僅代表筆者個人觀點。

撰稿鄧紅菲
編輯:馬曉晨
校對:張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