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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用已故老人名義起訴 |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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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廣東高院:用已故老人名義起訴,罰!

2019年7月,兩名律師以黃某的名義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糾紛訴訟,同時遞交有“黃某”署名的授權委託書、起訴狀等法律文書。法院審理後做出一審判決,兩名律師繼續以黃某的名義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前,主審法官核實委託訴訟代理人身份時發現,“黃某”的簽名筆跡不像是一個年近90歲高齡的老人所籤,遂詢問律師授權委託書上署名是否為黃某本人所籤。兩名律師答稱,本案中所涉需要黃某本人簽名的授權材料、起訴狀、上訴狀均是通過黃某所在公司聘請的會計、家屬轉交代辦,其需要進一步向黃某本人核實。

其後,兩名律師回覆法院,黃某已於半年前病逝。黃某家屬冒用已逝老人的名義,委託律師代理參與本案訴訟活動,而其提交的授權委託書、起訴狀、上訴狀等文書均為家屬代簽。律師對此表示,因其此前曾見過黃某及家屬,念及黃某年歲已高,故未堅持要求黃某本人當面簽署授權委託書,直至向其家屬核實情況後,才告知實情。

經核實,黃某於2019年2月病逝,20197月,基層法院立案受理以黃某名義提起的訴訟,兩名律師向法院提交署名“黃某”落款時間為20196月的授權委託書。202010月,廣州中院受理上述以黃某名義提起的上訴案,兩名律師向法院提交署名“黃某”落款時間為202012月的授權委託書。 

其後,黃某親屬承認,其確實對律師隱瞞了黃某已死亡的事實,其當庭悔過,表示認錯認罰。律師表示其未核實黃某本人簽名,造成本案歷經一、二審程式,浪費司法資源,深感慚愧與自責。 

裁決結果 

廣州中院二審裁定,黃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故主體資格不適格,裁定駁回黃某的起訴。 

鑑於黃某家屬的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廣州中院依法決定對黃某的家屬罰款2萬元。同時,廣州中院向律師協會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規範執業行為,提升執業水平。 

案件評析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產生糾紛,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一原則是訴訟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應貫穿於民事訴訟全過程。本案中,黃某在訴訟前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已經消滅,黃某的財產權利可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因遺產權利對外發生糾紛的,繼承人依法應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黃某家屬故意隱瞞黃某死亡的事實,冒用黃某的名義委託律師提起本案訴訟,導致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二審的司法程式,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嚴重破壞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中規定中妨害司法的行為,其行為理應受譴責、嚴懲。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


來源: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