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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改了孩子的姓 | 男子怒而告上法庭!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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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孩子可以跟父親姓,也可以跟母親姓。在鹽城東臺,一對夫妻離婚後,妻子將女兒的姓改成了自己的,這一行為惹怒了丈夫,將她告上了法庭。近日,記者從鹽城東臺人民法院瞭解到,這起案件有了判決結果。

前妻改了孩子的姓,男子怒而告上法庭!法院這樣判

原告小王與被告小張原系夫妻關係,兩人經人介紹成婚後生育一女王某某,現已6歲。婚後男方小王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且對女兒不管不問,雙方因為家庭瑣事爭吵不斷。後小張多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遂調解夫妻雙方離婚,並將女兒交由小張撫養,小王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

後來,小張在未告知前夫小王的情況下,獨自將女兒的姓氏變更為自己的姓氏。小王知情後,數次與小張協商未果。小王遂以小張單方變更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監護權為由,將前妻訴至法院,要求儘快恢復孩子姓氏。

根據《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某屬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變更姓氏需得到父母監護人的同意,因此,父母一方不能單獨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另外,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該條司法解釋的精神,即是限制父母一方擅自改姓,以免引發糾紛而影響孩子的成長。因此,父或母一方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雖然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未成年子女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但一旦更改姓氏需要徵得父母監護人的同意,夫妻一方不能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公民的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依照中國的傳統風俗習慣,孩子一般隨父姓,符合中國倫理道德觀念,也能被社會上的多數公民所接受。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八條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未成年子女原本隨父姓,離婚後,女方無特殊理由,在未與男方溝通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將女兒姓氏變更至自己名下,違背一般公眾的社會認知,有違傳統風俗習慣,也侵害了男方的監護權。

當小王提出異議時,小張應當儘快恢復女兒初始姓氏。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變,除了父母監護人同意外,還應當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根本原則。因此,最終法院判決:小張不能單獨變更女兒的姓氏,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來源:江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