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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 | 人壽保險該怎麼分割?

律師隨筆 閱讀(2.09W)

離婚了,人壽保險該怎麼分割?

離婚了,人壽保險該怎麼分割?

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購買人壽保險,那麼,對於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後,夫妻又離婚的,人壽保險該如何處理?小編整理了以下情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的保單

若投保人、被保險人兩者為同一人,離婚並不影響保險合同的繼續履行;即使受益人為另一方,投保人也可以通知保險公司進行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發生退保和保險合同繼續履行兩種不同的結果。

1.退保

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前或者離婚訴訟中,雙方達成協議並由投保人作了退保處理,那麼退保獲得保險費或者現金價值,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即可。

2.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一般投保人會選擇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如此以來,離婚之後投保人一方就會獲得保險合同的利益,而另一方則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折價。履行過程中的保險合同,其價值的衡量標準為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獲得保險合同利益的一方,支付相應現金價值的一半數額給另一方。

二、夫妻一方為投保人,另一方為被保險人的保單

在投保人與被投保人不同一的情況下,雙方合意退保或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均不會產生爭議。雙方可通過保險合同的轉讓來實現對保險合同利益的分割,實際也就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對離婚的夫妻雙方來說,通過轉讓取得保險合同的一方,理應按照雙方均認可價格,支付相應的折價給對方。

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是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險人要求續保的情況下,保險合同效力如何?

在人壽保險領域,有許多特殊型別的保險,比如生死兩全保險、年金保險、分紅保險等。這些型別的保險,如果離婚時進行分割處理,依據保險合同現金價值得到的折價款與保險合同應有的價值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為了儘可能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法官應秉持能動司法理念,告知當事人可在取得年金、分紅之後或者發生保險事故並取得保險金之後,再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應當按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交納的保險費和離婚後交納的保險費的比例來確定。此種處理方式較為公平,但在某些情況下缺乏效率。如果當事人不同意如此處理,要求離婚時即作分割的,那隻能以現金價值為基礎進行分割處理,因此造成的預期利益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負擔。但被保險人要求續繳保費,維持合同效力的,應得到支援。

三、夫妻一方為投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的保單

因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如屬於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子女購買的,可退保分割現金價值。

容易引發爭議的是不退保的情況下,保單如何處理?

可分為兩種情況討論:一是死亡保險;二是生存保險。

屬於人壽保險中的死亡保險的,即子女死亡後,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賠償金的一種保險。離婚訴訟中,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對子女負有直接撫養、教育的義務,而另一方僅享有抽象的監護權,主要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及享有探視權。從保險利益角度,對於不退保的保單,可以由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將保單現金價值的50%補償給原配偶,將受益人變更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屬於人壽保險中的生存保險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數,子女將獲得一定數額的保險金。對於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是被保險人即子女本人的情況,上海某法院曾在一起離婚糾紛上訴案件的判決中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子女購買的保險,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合意決定對於子女的贈與,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