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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鑑定與傷殘鑑定的區別

律師隨筆 閱讀(2W)

傷情鑑定,又稱損傷程度鑑定,是指依據相關標準規定的各類致傷因素所致人身損害的等級區別,對損傷傷情的嚴重程度進行鑑定,評判是否構成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

傷情鑑定與傷殘鑑定的區別


傷殘鑑定,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的鑑定,是指依據相關標準規定的各類損傷(疾病)後遺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所對應的等級區別,對後遺症的嚴重程度及其相關的勞動能力等事項進行鑑定。

1. 適用範圍不同

傷情鑑定,適用於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傷情鑑定結論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傷殘鑑定則適用於民事案件,傷殘鑑定結論多用於確定民事賠償責任。


2. 鑑定機構不同
傷情鑑定是由公安機關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傷殘鑑定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或申請法院共同委託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


3. 鑑定時機不同
傷情鑑定的鑑定時機: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2)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醫療終結、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傷殘鑑定的鑑定時機:傷殘程度鑑定需被鑑定人醫療終結、傷情穩定後進行(根據不同損傷型別來確定鑑定時機,普通案件一般為傷後3-6個月)。


4. 依據的技術標準不同
傷情鑑定所依據的技術標準為《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傷殘鑑定所依據的技術標準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該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適用於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


5. 等級不同
損傷程度分級: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
致殘程度分級: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