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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不同意50歲退休起訴人社廳,最高法:你非幹部身份,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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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蘭,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1986年11月22日,李香蘭被招收為南京釀造公司勞動合同制工人,在此工作期間形成的“工作人員卡片”和“轉正定級審批表”上均註明“全民合同工”。

女職工不同意50歲退休起訴人社廳,最高法:你非幹部身份,駁回!

 

1992年5月12日,李香蘭調至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分行工作,調動介紹信上註明“全民合同工”。

 

1998年11月10日,工行南京分行與李香蘭簽訂勞動合同書,載明李香蘭原身份為“工人”。

 

2002年4月26日,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甲方)與李香蘭(乙方)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約定甲方保留乙方的勞動關係並保管人事檔案,乙方的各類社會保險、公積金由甲方代為繳納,乙方的工資關係轉入南京豐業公司。2005年10月28日,豐業公司與李香蘭簽訂勞動合同書,其中沒有關於更改李香蘭身份的內容。

 

2011年12月起,李香蘭擔任豐業公司子公司豐泰公司會計。豐業公司未認定過管理技術崗位,也未向省人社廳申報過管理技術崗位名錄。

 

2018年7月,李香蘭年滿50週歲,省人社廳於2018年8月14日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意見一欄處蓋章確認。職工退休審批表中身份一欄為“工人”,合同確定崗位一欄空白,法定退休年齡一欄為“50週歲”。

 

李香蘭不服省人社廳作出的退休審批決定,於2018年8月22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省政府經審查,認為省人社廳作出的退休審批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於2018年10月26日作出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省人社廳的退休審批決定。

 

李香蘭不服,起訴到中級法院。

 

一審判決:你作為女工人,退休年齡應當為50週歲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關於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勞險[1999]10號)規定,“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幹部以及在幹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省直管企業職工退休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蘇勞社險[2003]8號)規定,“各企業應依照國家和省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政策規定,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確定本企業管理技術崗位名錄,並向全體職工公佈。各企業確定的管理技術崗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彙總後,按附表(三)向省勞動保障廳申報本行業或企業管理技術崗位的名錄,以及該崗位的職責範圍和工作內容。申報名錄和資料作為各企業工人身份女職工辦理退休的依據之一。”

 

本案中,李香蘭在工行南京分行系工人身份,與李香蘭最後簽訂勞動合同的豐業公司未認定過管理技術崗位,也未向省勞動保障部門申報過管理技術崗位名錄。因此,李香蘭既非幹部身份,也沒有被單位聘用至管理技術崗位工作,其作為女工人,退休年齡應當為50週歲。省人社廳據此批准李香蘭退休,並無不當。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李香蘭的訴訟請求。

 

李香蘭不服,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高院判決:女職工年滿50週歲的,應當退休

 

江蘇高院認為,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及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1999〕8號《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女職工年滿50週歲的,應當退休。

 

原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蘇勞社險[2003]8號《關於省直管企業職工退休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生產崗位與管理或技術崗位的劃分屬於企業內部管理事務,系企業行使經營自主權範疇,應由企業根據職工所在崗位屬性綜合認定。

 

李香蘭的檔案材料表明,其在南京市釀造公司參加工作時為工人身份,調至工行南京分行工作時的介紹信載明為“全民合同工”,其與工行南京分行簽訂的勞動合同載明其原身份為工人,李香蘭此後與豐業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未對其身份作出變更。

 

李香蘭後雖擔任豐泰公司會計,但豐業公司未認定過管理或技術崗位,也未向省勞動保障部門申報過管理技術崗位名錄。原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認定李香蘭既非幹部身份,也沒有被單位聘用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其作為女工人,退休年齡應當為50週歲,並無不當。2018年8月14日,省人社廳在李香蘭年滿50週歲的情況下,在退休審批表上蓋章批准其於2018年7月退休,亦無不當。

 

綜上,江蘇高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香蘭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裁定:你不是幹部身份,退休年齡應當為50週歲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江蘇省人社廳認定李香蘭並非幹部身份並據此批准其退休是否不當。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及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1999〕8號《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女職工年滿50週歲的,應當退休。

 

本案中,李香蘭的檔案材料表明,其在南京市釀造公司參加工作時為工人身份,調至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分行工作時的介紹信載明為“全民合同工”,其與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分行簽訂的勞動合同載明其原身份為工人,後與豐業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未對其身份作出變更。李香蘭後雖擔任豐業公司子公司豐泰公司會計,但豐業公司未認定過管理或技術崗位,也未向省勞動保障部門申報過管理技術崗位名錄。江蘇省人社廳在李香蘭年滿50週歲的情況下,認定李香蘭非幹部身份,其退休年齡應當為50週歲,在退休審批表上蓋章批准其於2018年7月退休,並無不當。江蘇省政府在受理複議申請後,對案件進行審查,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維持江蘇省人社廳批准李香蘭退休的審批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亦無不當。一審據此駁回李香蘭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並無不妥。李香蘭的再審申請事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最高法院裁定如下:駁回李香蘭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0)最高法行申1044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