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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中違約金與定金能否同時主張?

律師隨筆 閱讀(3.3W)

有的合同中會同時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和定金條款,那麼,定金和違約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呢?

合同糾紛中違約金與定金能否同時主張?

違約金與定金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形式。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項。

我國法律規定,在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時候,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因此在目前這種情況下,作為非違約方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或者違約金條款,但是這兩者是不能夠同時主張的。若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過多,可請求實際損失。

我們同時需要注意立法的新動態,《民法典》較之《合同法》《買賣合同司法解釋》關於定金部分有所增加“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這為實踐司法裁判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引。

 

法條連結:

1、《民法典》第588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 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2、《合同法》第116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3、《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8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