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注意 | 這4種財產不能繼承!(詳解+法條)

律師隨筆 閱讀(9.05K)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對父母的房產如何通過繼承的方式轉讓給子女們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中,有不少內容是結合當前的情況提出的新規定。



變化1

新的繼承權增了 2種立遺囑的方式

在以往,立遺囑的常見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公證處進行公證,但想要立遺囑的人一般都是年邁的老人,行動自然遲緩和不便,公證處動輒幾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們經不起這樣折騰。


新的繼承規定,
增加了2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影遺囑和列印遺囑。這可就減輕了老人們很多麻煩事兒,例如很多老人不識字、年老了認識不清,可以錄影。


變化2

為了防止立遺囑被迫無奈,新增了“見證人”規定

為了爭父母的房產,有些子女會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講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須按照自己的意見立遺囑,不然就有嚴重後果。


所以,為了防止這種事情發生,規定必須有2名見證人在場才行,確保遺囑出自老人內心的想法。

變化3

新增加遺囑的“寬恕”制度

當繼承人做錯事後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繼承人的諒解和寬恕,正常的家庭關係得到修復,法律就會恢復其繼承權,這就是繼承“寬恕制度”。


“寬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釋中已得到認可,在司法實踐中效果也很好,這一制度實際上是給了繼承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體現了尊重被繼承人意願的規則設計。


變化4

新規定設定“遺囑最新第一”原則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哪個遺囑的時間距離現在最近、最新那麼這個遺囑將作為最有效的遺囑執行。


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據以往的規定,在各類遺囑中,只有“公證遺囑”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們持有任何形式的遺囑,只要有公證遺囑的存在,那最終都會以公證遺囑為準。

  

新規定按照時間排序,哪個遺囑最新就按照這個遺囑執行。


變化5

新規增加了有效繼承人範圍

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質量,越來越多年輕人不願意生育,隨著家庭縮小化越來越明顯,可能很多家庭沒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繼承人,那麼這些人奮鬥一輩子的財產和房產最終將給誰?


新規定增加繼承人範圍,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繼承房產了。

以上就是民法典中

關於繼承的改變

另外還要提醒大家


有4種財產不能被繼承

其中有些獨生子女也不行


1

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屬於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繼承

這種情況指的是:財產表面上看來是屬於被繼承人的,實際上被繼承人並不擁有全部的所有權,最常見的情況是夫妻共有財產。


舉個例子

老張夫婦有兩個兒子,夫婦倆婚後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老張名下,老伴去世後老張和小兒子一起住著。現在老張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遺囑寫明房子歸小兒子。


那是不是大兒子就分不到房了?不是,大兒子還能分到1/6的房產。為啥?看下面這張圖就明白了↓

注意:這4種財產不能繼承!(詳解+法條)

實際上老張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權,如果老張的太太去世前沒立遺囑,那按照法律規定,老張的太太手裡1/2的房產會由老張、大兒子和小兒子平分。


分配結果就是,老張佔2/3產權,大兒子和小兒子各佔1/6產權。而老張的遺囑只能決定這房子2/3的產權歸屬。


網上說獨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繼承自己的房子,也是這個道理。怎麼解決這些問題?簡單,立個遺囑說明白就行了。


2

有些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比如人身權、智慧財產權老張寫了一部暢銷書,每年都有可觀的版權收入,老張去世後,獨生子小張作為繼承人,仍然可以享有版權收入,但是老張作為作者在這部作品上的署名權、包括修改作品的權利等,小張都不能繼承。


3

死亡賠償金、撫卹金不能被繼承

因為這份財產一般是在被繼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後獲得,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經濟補助和精神撫慰。注意了!這是給死者近親屬的,因此不屬於死者的遺產,不能被繼承。


4

保險金一般不能被繼承

保險金是否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看情況。一般來說,如果保險指定了受益人,那麼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應該屬於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當然特殊情況除外。

民法典-繼承篇全文:


第六編 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六編 繼 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 【繼承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繼承權受國家保護】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後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 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影遺囑】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必留份】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附義務遺囑】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遺產管理人的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的報酬】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後的通知】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遺產的保管】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轉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胎兒預留份】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遺贈扶養協議】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遺產分割時的義務】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來源:中稅網、勞動報、住建法律、法務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