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後將其中一套房出售了,另一套房還能按遺囑繼承麼?
事件回顧
老群與老益於1980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小群。
老益於2000年4月不幸遭遇車禍去世。
後老群與老白於2008年9月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
2002年老群曾購買海南省三亞市A房產,2007年老群又購買了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B房產。
2015年,老群將海南省的A房出售,並將售房款交給小群用於其籌備結婚事宜。
2021年老群因病去世。
2022年春節,小群去給繼母老白拜年,並與其商議B房繼承相關事宜。
老白當即表示B房歸其所有,並拿出老群生前所立遺囑一份。
該遺囑內容為:“立遺囑人:老群,性別:男,住址:B房,身份證號碼:1234。我年事已高,現於我頭腦清醒之時我自願訂立遺囑,在我去世之後我名下的兩套房產(A房、B房)歸我妻子老白所有,此遺囑僅此一份,其他無效。”
遺囑右下角由老群簽名,並簽署日期2012年1月5日。
小群對此遺囑不予認可,其主張父親老群已於2015年將海南省的A房出售,並將售房款全部交給了自己,認為父親的這一行為表明其在訂立遺囑之後改變了將兩套房產留給老白的最初意願,故該遺囑無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B房。
雙方對於繼承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群益普法
那麼從法律上而言,B房到底該怎麼處理呢?老白能按遺囑繼承B房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本案中,立遺囑人老群在2012年1月5日訂立遺囑時其名下有兩套房產,即A房、B房。
而他在遺囑中表述內容為“我去世之後我名下的兩套房產(A房、B房)歸我妻子老白所有”,可見其最初想法是要把上述兩套房產均留給其妻老白。
但訂立遺囑後,老群卻於2015年將海南省的A房出售,並將售房款全部交給了其子小群,該行為可視為對其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即其不再想將海南省A房留給老白繼承。
而對於北京市海淀區的B房產,老群既未變更遺囑,也未對此部分內容進行撤回,故仍應按遺囑處理,即B房由老白一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