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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維權站|被未成年人駕車撞傷 | 受害人應如何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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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4日14時40分許,白某某在銀川市工會路段清掃道路時,被李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撞傷。事故發生後,肇事司機李某駕車逃逸,白某某被送至醫院。

交通事故維權站|被未成年人駕車撞傷,受害人應如何主張賠償

公安機關偵破此案後,交警部門查明李某為未成年人,其駕駛的摩托車無號牌且無保險,交警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白某某無責任。白某某住院期間,李某的父母在為白某某墊付2萬元醫療費後不再過問。為維護自己的權益,白某某最終選擇聘請寧夏瀛智律師事務所易索賠團隊律師為其維權。

接到委託後,辦案律師指導白某某收集其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證據材料,並由鑑定專員幫助白某某申請傷殘鑑定。經鑑定,白某某左脛骨下段粉性骨折,傷殘程度屬10級傷殘。

經過分析與討論,辦案律師確認白某某案件的重點在於:1.確認適格被告。肇事司機李某未滿18週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因此,李某的父母需要為李某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李某為未成年人,不具備駕駛摩托車資格,摩托車所有人將車輛借給不具備駕駛資格的人使用,具有一定過錯,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經查,肇事車輛的登記所有人為荊某某,荊某某同樣系未成年人,因此,荊某某的父母需要為荊某某的行為承擔責任。2.確認肇事摩托車是否應當購買交強險,白某某的經濟損失是否能夠按照交強險的標準向各被告主張。根據《機動車登記管理辦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供乘用、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車輛。包括各種汽車、摩托車、農用運輸車、電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之規定可知,摩托車也屬於機動車。另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摩托車作為機動車的一種應當購置強制責任險,車輛在未購置交強險的情況下需要按照交強險的標準去承擔責任,故以交強險標準主張白某某的損失符合標準。

確認辦案思路後,辦案律師將此案依照法律程式展開,最終為白某某爭取到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