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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常見風險梳理(勞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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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常見風險梳理(勞動篇)

中小企業常見風險梳理(勞動篇)

   隨著法治觀念的普及,勞動者的法律維權意識逐漸提高。由於眾多中小企業老闆不注重法務建設,從而導致企業的勞動仲裁、訴訟案件頻發而且敗訴率相當高,筆者根據這些年的實踐經驗簡要整理以下幾點中小企業常見的法律風險,希望對眾多創業中的企業老闆有所幫助。

·               一、勞動者離職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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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仲裁中除了拖欠工資外,爭議最多的是經濟補償金。很多中小企業老闆(以下均稱用人單位)存在一個思維誤區只要是勞動者主動辭職,公司就不需要支付賠償。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即便是員工主動辭職,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的條件單位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大多以拖欠勞動報酬、未提供勞動條件、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幾條來提。如果是拖欠勞動報酬要注意稽核是否在工資發放日內,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般要求在離職的時候提出否則存在不被支援的風險。建議單位在員工辭職信裡面明確載明因個人原因離職。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試用期內單位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試用期並非是法律強制要求的內容。即便是有約定試用期,員工享有的權利與正式員工是一樣的,其勞動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只是兩者有差別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要證明一個員工在試用期內不合格的是特別困難的,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在單位,一般而言單位會從簡歷造假、學歷造假、考核不達標(相關檔案內容要經過民主程式且告知全部員工)等內容進行舉證證明。

三、關於辭退員工的法律風險

   單位未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不僅僅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經濟賠償金。勞動者有可能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係,相關訴求得到支援的情況,單位不僅要恢復勞動關係還要承擔員工仲裁期間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四、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不續簽或者降低、變相降低勞動待遇的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員工離職是否一定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單位是否可以不辦理解除合同的書面證明?

   勞動合同明確員工離職需提前三十日內通知單位,但是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員工離職並未嚴格按照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來處理,一般雙方協商一致,未給單位造成損失,雙方交接完畢即可認定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另外員工離職是否獲得批准都不影響單元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義務。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小企業中特別少見,一般是小企業老闆或者人事不懂簽訂了錯誤版本的勞動合同導致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便是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情形,以及出現經濟裁員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行使解除權,但是要注意時候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七、調崗調薪的法律風險

   調崗調薪不可以隨便調整。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一般需經過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中約定,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但用人單位應對調崗調職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薪酬標準不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降低,但用人單位根據其經營效益向勞動者發放獎金數額調整可由企業自主決定。

八、未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未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未籤勞動合同並不能節省用工成本,也不意味著沒簽勞動合同就不成立勞動關係。很多小企業就是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仲裁中付出慘烈的代價。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就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這裡的二倍工資差額是指多一個月的意思。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最多可以主張十一個月,而且適用仲裁時效的要求,超過一年不被仲裁庭支援。

九、未經過民主程式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如果單位的有些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如果沒有經過民主程式確定,可能被認定無效!!!現階段百分之八九十的中小企業所制定的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都是沒有經過民主程式的,一旦被認定無效那麼用人單位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那就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