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
原告劉某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對劉某潔、劉某峰共同所有的房產進行變賣或拍賣,所得房款雙方均分;2.本案訴訟費由雙方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2022年1月,法院宣判劉某潔、劉某峰共同持有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雙方各佔50%。劉某峰拒不配合過戶,2022年3月強制執行過戶。後劉某潔想要依法取得房屋居住權利,但劉某峰強制佔據房屋。劉某峰之行為嚴重侵犯劉某潔合法權益,雙方共有基礎已趨於喪失。故劉某潔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劉某峰辯稱:不同意劉某潔的訴訟請求,請求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雙方沒有失去共有的基礎,劉某潔持有房屋鑰匙。雙方之前達成過一致,對房屋進行出租,雙方無力支付房屋折價款。對於房屋進行拍賣、變賣會損毀房屋價值,損害雙方權益。
法院查明
劉某潔與劉某峰系兄妹關係。劉某潔曾以劉某峰為被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對被繼承人宋某莉遺產即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依法進行繼承。本院判決: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由劉某峰、劉某潔共同繼承,其中50%的所有權份額由劉某峰繼承所有,50%的所有權份額由劉某潔繼承所有(劉某峰、劉某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負有相互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之義務)。2022年3月本院裁定書,裁定: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由劉某峰、劉某潔共同繼承,其中50%的所有權份額由劉某峰繼承所有,50%的所有權份額由劉某潔繼承所有,為劉某潔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後依據上述裁定書,案涉房屋登記變更為劉某潔與劉某峰是共有權人,各佔50%份額。
庭審中,劉某潔稱,雙方曾經協商過案涉房屋共同出租,但是劉某峰不配合,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劉某潔與劉某峰不能一起住在案涉房屋裡,只能通過變賣房屋進行分割。
劉某峰稱,2022年4、5、6月因疫情原因劉某峰無法處置房屋,現劉某峰同意房屋出租或者由劉某潔居住使用,不同意拍賣變賣。
裁判結果
被告劉某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原告劉某潔對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進行拍賣、變賣,房屋變價後扣除變價相關費用的剩餘款項由原告劉某潔及被告劉某峰各分得二分之一。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按份共有中,就共有物分割事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共有物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案涉房屋現由劉某潔與劉某峰按照相應的份額按份共有,並未有證據表明各方對共有物分割有過特殊約定,故各方均可以隨時請求分割該房屋。劉某潔與劉某峰無法對分割房屋達成一致,且案涉房屋難以進行分割,故劉某潔要求對房屋拍賣、變賣後取得價款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劉某峰辯稱同意房屋由劉某潔居住或者繼續出租,其上述觀點不利於雙方糾紛的解決,也限制了劉某潔物權權利的行使,對其該項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