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概念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是指利用資訊網路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或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新增加的罪名。
二、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4、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在利用電子資訊傳輸的通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是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三是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
本罪是結果犯,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何為“嚴重情節”,有待於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三、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量刑標準
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2、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
3、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