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收到傳票還能協商。
收到法院的傳票,只是法律程式的開始。如果當事雙方同意和解,依法是允許的,雙方在和解後,由原告到法院申請撤訴即可,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法院出具調解書。
在訴訟以下階段的民事調解:
1、在訴訟活動開始前調解;
2、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
3、在訴訟程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
傳票送達
法院送達傳票的方式如下:
1、直接送達。屬於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是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屬於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
5、轉交送達。是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
注意事項
法院傳票不去的後果如下:
1、拘傳。屬於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針對的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比如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間有一定親屬關係,適宜調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就不利於案件調解和合理解決;
2、缺席判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