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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物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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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指導和協調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持有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執業證的人員(以下統稱為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貴州省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物件範圍

第十條 有本省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具備以下條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案件或者事件發生在本省並且依法由本省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

(二)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

(三)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

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關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符合前條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

(二)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三)請求給付撫卹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

(四)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的;

(五)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

(六)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下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二)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注: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指定辯護的案件增加兩類: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

申請法律援助,申請人應當填寫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的《法律援助申請表》。

第二十條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所在村(居ぉ民委員會或者鄉(鎮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材料;

(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及其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問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並且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都可以提供相應的材料申請法律援助,免費獲得幫助的同時還能獲得更多來自法律界專業人士的指導,在專業的法律援助下可以使自己在案件中處理事情處理得更妥貼,正確合法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