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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援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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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條件如下。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二)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物件。
(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司法援助的條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