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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有土地徵收中 | 這些要點需要被徵收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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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家城市化的快速發展,許多的城中村,老舊小區與部分社群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面臨或已經進行了徵收。因此,廣大城市居民對於房屋徵收並不算陌生,有的甚至因為自己的親朋好友遇到過徵收從而對其有一定的瞭解。

在國有土地徵收中,這些要點需要被徵收人注意

但說起房屋徵收,絕大多數被徵收人更多的關注都放在“房屋應該如何評估”、“遇到評估結果不滿意應該怎麼辦”、“安置補償協議應該怎麼籤”等等直接與補償數額有關的問題,而對於一些有關征收合法性等與補償數額無關問題卻不怎麼在乎。然而正是這些看起來不重要的要點,卻是整個徵收維權中的重中之重。

徵收合法性決定著本次徵收行為到底合不合法,有沒有人進行負責。如果本身行為就不合法,那麼就算補償再高被徵收人也是會面臨很大的風險的。例如補償合同簽訂時對面本身就不是合法主體,又如何保證合同能如約履行呢?

因此確認本次徵收是否合法同樣是被徵收人需要重點關注的要點。下面昌運拆遷律師就簡單講解一下被徵收人可以從哪幾方面判斷本次徵收是否合法。

一、建設專案是否符合“四規劃一計劃”

所謂“四規劃一計劃”指的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9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據此可知,“四規劃一計劃”是檢驗房屋徵收決定是否合法的重要條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判斷徵收專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時,“四規劃一計劃”也是重要的考量點。《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並非可以單獨被拿來衡量某一專案是否合法啟動的標準,其必須結合第九條的上述規定才能審查明確。

二、補償方案是否徵求意見與修改並公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由上可知,圍繞徵收補償方案所展開的一系列工作是這樣的:

擬定後報市、縣政府→論證→公佈徵求意見→30日內可提出書面意見→徵求意見情況公佈→符合“多數”要求的召開聽證會→根據意見修改的情況公佈

三、是否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所謂“數量較多的”的認定標準,需根據各地方的規定明確。少則50人以上,多則1000人以上,才需要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這一步驟。

四、補償費用是否足額到位、專戶儲存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足額到位”是指用於徵收補償的貨幣、安置房、週轉用房等的數量應當符合徵收補償方案的要求,能夠保證全部被徵收人得到依法補償和妥善安置。

徵收補償費用的足額到位,包括實物和貨幣兩大塊,是二者之和,即已經提供實物補償的,可在總額中扣減相關費用。

專戶儲存則要求徵收方在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對某一專案的補償資金進行儲存管理,不得與其他費用混在一個賬戶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