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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股東的法律風險及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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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股東的法律風險及救濟途徑

被冒名股東的法律風險及救濟途徑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檔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公司登記程式規定》11條企業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予以核實。經核實後,提交《申請材料核實情況報告書》,根據核實情況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實踐中,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是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在公司登記註冊時,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會議決議等只形式審查,不要求股東本人全部到場,也不會對身份證和簽名一一比對。公司的設立登記便捷高效對於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有著積極的作用,但同時也給不法分子冒用他人名義騙取登記公司登記以可乘之機。“外賣小哥莫名成為10家公司監事”等新聞屢見報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不將自己登記為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而是要冒名登記,主要目的是尋找“替罪羊”、“背鍋俠”,以逃避債務或進行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時逃避打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九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雖然法律規定被冒名登記的股東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被冒名者還是面臨許多法律風險,如何救濟也是需要值得認真考慮的問題。

一、被冒名股東的法律風險

(一)對公司的債務在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

如果實際控制人沒有按公司章程要求的時間和金額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則作為“名義”股東的你,在法律上就有義務在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義務的範圍內承擔公司債務的償還責任。

有限責任的股東雖然只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的間接責任,但如果公司或股東涉嫌關聯交易,則根據“刺破公司面紗”原理,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信用懲戒的風險

如果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沒有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作為被冒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將被市場監督管理局納入失信黑名單,被稅務機關納入非正常經營戶;因為執行案件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將在乘坐相關交通工具、購買不動產、在高消費場所進行消費、子女就讀高價私立學校及旅遊、渡假等方面受到限制。

(三)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風險。

公司犯罪,既要追究公司的刑事責任,也要追究公司領導人員(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雖然由於是被冒名,根本沒有參與刑事犯罪,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不大。但作為工商登記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配合偵察機關的調查,可能要所要花掉你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二、被冒名股東的救濟途徑

作為被冒名股東,事前是不會知道的。只有當接到法院傳票、判決書或法院執行局的法官找上門來才知道被冒名。當務之急就是尋找最便捷的救濟方式以洗清自己的“罪責”。

(一)行政舉報

這也是最廉價的救濟方式。被冒名股東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實名舉報要求公司登記機關立案調查撤銷公司的騙取登記行為。冒用他人名義騙取公司登記違反了《工商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據該條例64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規定進行處理。

依據《信訪條例》、《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登記機關在接到實名舉報後應當及時受理並將處理結果函告舉報人。

(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撤銷

《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根據該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就冒名設立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履行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撤銷公司登記決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規定,公司虛假登記的利害關係人可以以公司登記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對公司登記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三)提起民事訴訟

一是提起確權訴訟,要求確認用以虛假註冊公司的登記申請書、申請報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無效。被冒名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非公司股東。二是提起侵權之訴,要求冒名者停止對其姓名權的侵犯,並排除妨礙、賠禮道歉。

(四)申請再審

當被冒名者發現被冒名而案件相關的判決、裁定已經生效時,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式進行救濟。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因此,被冒名者可以通過筆記鑑定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等相關材料上的簽名系偽造,主張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而申請再審。

(五)申請執行異議

《民事訴訟法》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裡有你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