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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分割獨資企業有限公司股份和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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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經濟的蓬勃發展,普通老百姓越來越多進入了投資領域,其中投資開立公司、與人合夥創辦合夥企業等等,但在這個過程中往往有些人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投資開辦公司及合夥企業,在離婚訴訟中就存在分割公司和合夥企業的問題,本文主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規定,介紹如何在離婚過程中如何分割獨資企業、有限公司股份和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

離婚時如何分割獨資企業有限公司股份和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

首先,我們要明確在離婚過程中什麼情況下涉及才分割公司和合夥企業中的份額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投資設立公司或參與投資合夥企業的均認定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婚內有明確的約定排除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離婚過程中,是否要分割公司及合夥企業份額先要明確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基層,那麼如果是一方在結婚登記前就已經有公司或合夥企業了呢,這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司和合夥企業還是屬於投資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結婚登記後公司及合夥企業所分得的利潤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要進行分割的。

其次,如果明確確定公司及合夥企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時如何進行分割呢?

首先我們先來看如果是一方獨資成立的公司或企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是這樣規定的: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三項規定,如果一方主張要繼續經營的話,要先對企業進行評估確定離婚時企業的淨資產後,取得企業經營控制權一方給另一方企業淨資產的一般價款。如果是雙方均主張要求得到企業的話,那就由雙方報價,誰出價高誰得到企業,取得企業一方根據出價價款給另一方補償。如果夫妻雙方均不願意繼續經營的話,那隻能對企業進行破產,如果破產後有資產的話各自分割一半即可。

下面我們再來看,如果是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如何進行分割呢,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二種方法: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用於證明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因此,分割公司股權的關鍵是其他股東的態度。

最後,我們在來看看如何分割合夥企業中的份額呢?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這裡也和分割公司股權一樣的道理,其他合夥人的態度是關鍵。

綜上所述,這就是目前我國《婚姻法》中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的在離婚時的分割辦法,希望能對讀者有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