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借給他人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案情介紹
2021年9月3日,林某作為借款人向某銀行貸款35元萬,借款本息償還方式為等額本息,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5%。當日,林某作為甲方與乙方陳某簽訂了借款協議一份,雙方約定:借款金額為35萬元;如乙方未及時還款,給甲方帶來經濟和信用損失的,乙方負全部法律責任,乙方自願按借款本金每日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貸款到賬後,林某向陳某交付其所借款項。此後,陳某償還62055元,剩餘借款也未再償還。故林某向某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償還所欠287945元借款及利息。
審理結果
林某出借的金額為35萬元的借款,來源於向金融機構的貸款,且借款協議中存在明顯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約定,林某存在謀取利差的行為,故該筆借款應認定為林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所得,所以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依法應認定無效。陳某因合同取得的財產在扣除其已償還的62055元后,剩餘的287945元應予返還。考慮到林某尚需就其所借貸款向銀行支付利息,該部分損失應由陳某予以賠償,結合雙方對於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本院酌定陳某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賠償林某的利息損失。
律師說法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又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無論是否牟利,都會造成銀行資金脫離監管,從而擾亂了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風險,也違背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應為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的規範性要求,故對此類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借款人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如果以轉貸牟利為目的,獲利數額較大的話,還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等。因此,套貸轉借行為不可取,朋友借錢應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