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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出土地證就沒權利起訴?省高院 | NO‖大竹縣律師

法律常識 閱讀(1.31W)

福州市晉安區的章先生挺鬧心,福州市國資局認定他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作出《公告》,責令他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並限期拆除,否則依法強拆。章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公告》。結果一審、二審法院都認為,他沒有土地權屬證書,不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章先生不服,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拿不出土地證就沒權利起訴?省高院:NO‖大竹縣律師

實踐中,有的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沒有土地權屬證書,那麼沒證兒的情況下能否享有訴權呢?今天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結合省高院典型案例為你解讀這一問題。

因為沒證一審二審遭遇告狀難

晉安區某村村民章先生本來房子住的好好的,不料福州市國資局作出《公告》,認定章先生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在晉安區某村佔用土地違法建設建築物,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屬於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行為,責令章先生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並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建築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章先生覺得很沒有道理,提起行政複議。其後,福建省國土資源廳作出複議決定,維持了該《公告》。

章先生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公告》。

一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均認為,因未提供被訴《公告》所涉土地的權屬證書,章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合法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權,不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遂裁定駁回起訴。大竹縣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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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一錘定音:沒有土地權屬證書不代表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章先生不服,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省高院經審查認為,雖然章先生未能提供被訴涉案土地的權屬證書,但是其作為訟爭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實際使用人,與《公告》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省高院經過再審,裁定撤銷原一、二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再審。

在此,王有銀律師告訴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章先生雖然沒有土地的權屬證書,但章先生在涉案土地上建房並實際使用,其對訟爭房屋享有一定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該規定亦肯定了沒有土地權屬證書的實際使用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拆遷戶千萬別因沒證告狀難等畏懼心理,錯失維權機會,徵收過程中若遭遇不公對待建議您及時諮詢專業拆遷律師,聽取專業建議,讓專業律師給您支兩招兒。

該案中,省高院旗幟鮮明的指出章先生作為訟爭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實際使用人,與福州市國資局作出的《公告》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要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該案是2016年福建省高院釋出的九起典型行政案例之一,對於同類型糾紛的解決具有一定參考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