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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高空墜物律師費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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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高空墜物律師費誰出?

起訴高空墜物律師費誰出?

起訴高空墜物律師費一般由聘請了律師的委託人自己支付,但因為物體從高空墜落聰兒導致自己的人身權益受到嚴重傷害的,在勝訴之後,可以向敗訴方提出律師費的承擔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 《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

第十四條律師費在性質上應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以作為損失,但不能超過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預見到的範圍。鑑於目前律師收費有按規定收費和協議收費兩種,我們認為,受害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的律師費,如果高於有關規定的,則高出部分可認為超過了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預見的範圍,對超出部分應不予支援。

二、起訴高空墜物訴訟費誰出?

起訴高空墜物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來支付。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高空墜物的當事人,若是委託了律師來處理訴訟事宜,那麼在律師接受委託之後,就需要按照與律師簽署的服務合同支付律師費。在大部分情形下,不管後期是否勝訴,委託人都需要向律師支付律師費。若是依法律師費等的賠償費用,那麼一可以在法院審結案件之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