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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你需要知道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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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定工傷的情形

工傷認定你需要知道哪些?

0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還包括職工因工作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於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該暴力等傷害應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於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因工外出期間”包括:1、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注意,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不能單純地以時間長短作為考量標準。司法實踐中,有對於提前兩天出發去上班,仍認定為合理時間的判例。法院此時對提前出發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應綜合全案作出考量。也有對於上班期間請假去看病,去醫院路上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判例,此時法院就考慮了請假外出看病這一事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須性,考慮到請假目的是為了身體康復後繼續工作,沒有脫離與工作相關的實質,應當認定其請假外出屬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對於員工未請假提前下班而發生交通事故,公司可以依據有效的制度對其進行處理,但不影響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02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這裡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03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上述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這裡“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工傷認定需在什麼期限內提出申請

01

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特別提醒】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02

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03

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特別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之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3、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什麼材料

結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

1、《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特別提醒】

勞動者應增強證據意識,受傷後及時固定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無法認定工傷。此外,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勞動關係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在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受傷職工能否享受工傷待遇一般以勞動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目前,我國勞動關係以兩種形式存在,一種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明確建立勞動關係,另一種是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12號)對事實勞動關係的內涵作了如下界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主要看勞動者是否提供勞動,雙方是否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也就是是否具備勞動關係的從屬性,包括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三方面。

5、幾種特殊的工傷認定情形

01

試用期遭受事故傷害能否認定工傷?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在試用期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與試用期滿後享有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試用期的勞動者同樣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02

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由誰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號行政判決認為,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03

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明確,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專案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3號)的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06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送達期限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7、不服工傷認定結論怎麼辦?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提醒】

這裡的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而是選擇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