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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內與他人存在不正當交往關係的一方 | 應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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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婚內與他人存在不正當交往關係,雖然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但在無證據證明屬於同居(持續、穩定共同居住)情形時,不應支援損害賠償。【基本案情】

邵某與王某某於2005年經人介紹認識,於2005年12月14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9月8日,王某某因患慢病進行雙側輸卵管造口+結紮術。2012年12月3日,通過試管助孕婚生一女邵某某。2020年10月,邵某懷疑王某某存在婚內出軌並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在金鄉縣某小區一出租房內找到王某某及“第三者”,後二人開始分居生活。2020年10月下旬,邵某將婚生女從縣某學校轉到村國小就讀。2021年4月25日,邵某訴訟來院,要求與王某某離婚,同時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50 000元。

在婚內與他人存在不正當交往關係的一方,應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邵某主張王某某婚內出軌並與他人同居,根據邵某提交的照片及通話錄音,可以證實王某某與他人存在不正當交往行為,王某某雖然予以否認,但未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釋。故本院認定王某某在婚內與他人存在不正當交往關係,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但邵某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某某與他人持續、穩定地同居。邵某要求王某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 000元,不屬於上述規定應支付損害賠償的情形,對其訴請,本院不予支援。一審判決作出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案例解讀】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一般包括未經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間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或無過錯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質損失。精神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無過錯方所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是其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且賠償數額需考慮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種因素來予以確定。由於我國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是補償性質的,因此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一般不會過高。與他人同居,通常的理解是配偶一方較為穩定、持續地與特定的婚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係,但是對外不以夫妻名義從事活動。本案中,王某某雖在婚內與他人存在不正當交往關係,但其行為並不構成“與他人同居”,邵某以此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本院礙難支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應當結合司法實踐,對於一方確實存在明顯過錯,給婚姻關係另一方造成較大精神損害的,可以酌情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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