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銷婚姻的撤銷事由有哪些?
1、因脅迫結婚的(《民法典》第1052條)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民法典》第1053條)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52條第款規定: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1053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二、哪些人有權利撤銷婚姻?
1、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 不包括利害關係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8條第二款]
2、一方在結婚登記前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的,為遭受欺詐的另一方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不包括利害關係人) (《民法典》第1053條第一款)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十八條 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民法典》第1053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撤銷機關
兩類可撤銷婚姻,撤銷機關均為人民法院。撒銷權人只能訴請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注意:婚姻登記機關不再享有撤銷的許可權)
四、可撤銷婚姻的除斥期間
1、因脅迫而結婚的:
1)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在結婚登記前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撒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不適用《民法典》第152條第二款規定的5年最長除斥期間[《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9條第二款]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19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民法典》152條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