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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38起!冒充親戚朋友專騙獨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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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男子賀某某是個詐騙慣犯,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重獲自由之後的賀某某並未醒悟,反而又動起了賺快錢的歪腦筋,這次他將目光瞄準了警惕性較低的獨居老人。

作案38起!冒充親戚朋友專騙獨居老人?

賀某某的伎倆是,冒充老人女婿、兒媳、小舅子、親家等相關親戚朋友搭訕,騙取其信任後,謊稱自己有急事需借錢週轉,金額從500元至5100元不等,並承諾過一兩天就歸還。

為了提高詐騙成功率,賀某某會根據交談過程中老人對自己信任程度不同而調整借錢數額,有時還會直接稱已經跟老人的女婿或兒媳說好了,讓其難以防備。

20228月,賀某某被抓捕歸案。據統計,賀某某8個月內共作案38起,騙取老年人錢財共計6萬餘元,所騙取的錢款均被其用以享樂揮霍一空。

判決結果: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賀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老年人財物6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賀某某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有多次犯罪前科,詐騙老年人財物,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賀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追繳被告人賀某某詐騙違法所得,返還各被害人。

一審判決後賀某某以一審認定的38起詐騙犯罪事實中有24起不屬實為由提起上訴。婁底中院二審認為,原審認定的38起詐騙犯罪事實不僅在詐騙方式和詐騙物件上具有相似性,而且還分別有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視訊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微信轉賬記錄及賀某某本人的供述等相互印證的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遂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