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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電子證據才能被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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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電子證據才能被法院採納?

什麼樣的電子證據才能被法院採納?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正式實施,新規進一步明確了電子證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從範圍上看,新規將電子證據分為五大類:第一類,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第二類,即時通訊資訊;第三類,使用者註冊資訊;第四類,程式和數字檔案;第五類,其他能夠以數字化方式儲存、處理和傳輸的資訊。

必須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規出臺前,電子證據一直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使用,本次新規是將已經較為成熟的電子證據體系以型別化的方式正式寫入了司法解釋而已。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的效力問題是涉及訴訟的最核心問題,結合網路實踐和現行規定,有以下幾點應特別注意。

第一,公證證據效力最高。新規將電子證據進行了分類,並非是對這些類別證據真實性的背書。證據效力的核心問題是真實性問題,從技術角度看,網路PS技術、刪除技術、複製技術、暱稱修改等對電子證據可信度影響極大,所以,對涉及案件的關鍵電子證據應以公證為宜。

第二,平臺不能提供即時通訊資訊證據。在電子證據司法實踐中,一直有個誤區,很多人認為平臺會儲存所有其提供網路服務的資訊。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對於微信、QQ、簡訊等即時通訊資訊,一般情況下平臺是不予儲存的。這些即時通訊資訊都儲存在使用者電腦、手機、PAD等終端上。也就是說,即便當事人要求法院向平臺調取證據,這些即時通訊資訊資料也是無法獲得的。

第三,通過法院可以向平臺獲取的證據。首先,按照網路安全法相關規定,網民真實身份資訊、登入日誌、執行日誌等資訊;其次,按照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交易資訊、平臺商品和服務資訊、交易記錄等資訊;最後,是根據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按照侵權責任法通知刪除規則,平臺依法刪除的相關資訊。以上這些資訊,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法院進行調取。直接從平臺後臺調取的資料資訊,可以不經過公證被認定為真實。

第四,網民自助電子證據。首先,網路直播、賣家溝通等渠道,網民獲得商家特殊性承諾的,應通過截圖、錄屏等方式儲存電子證據。其次,民間借貸、微信支付寶轉賬、QQ聊天記錄、視訊錄音等證據,需要向法院提交完整版,經過剪輯的電子證據證明力就會下降很多。最後,通過黑客技術、木馬等程式獲得的電子證據,因其違反了合法性原則,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採納。

第五,應形成線上線下證據的證據鏈。一般來說,除了個別案件,大多數案件證據都應形成可以相互驗證的證據鏈,這不僅會加強證據證明力,而且更容易影響法官心證。特別是對電子證據而言,線下證據與線上證據相互驗證,更有利於支援訴訟主張。有的時候,電子證據的關聯關係也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比如,民間借貸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錄音通話記錄,就可以完成缺乏借條的借貸關係認定問題,這遠比僅提供轉賬記錄孤證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