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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後撫養費還能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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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離婚已經是很常見的事情,夫妻之間產生隔閡,兩個人逐漸變得陌生,雙方不得不選擇離婚來結束雙方的婚姻生活,離婚時,夫妻雙方協商簽訂離婚協議,將離婚後子女撫養、夫妻財產分割以及債務清償等事宜做了詳細的約定,那麼,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後撫養費還能否調整?

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後撫養費還能否調整?

根據根據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首先,大家要知道,父母離婚後並不影響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係,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義務,這是法定的義務,不能因結除婚姻關係而消失。

其次,父母離婚時確定的撫養費,一般是基於離婚時的當地的經濟水平雙方家庭經濟條件等因素來確定,而這些因素會隨著時間發生變化。父母離婚時確定的撫養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變更既包括增加撫養費數額,也包括減少撫養費數額。

增加撫養費數額

關於增加撫養費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法院才會支援:

1原定撫育費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未成年子女居住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也會不斷變化,若依據離婚時的條件和標準支付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學習,那麼該子女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際生活中,其他正當理由一般包括物價上漲、生活地域發生變化、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經濟收入明顯增加等。

而關於增加的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同樣,不僅要參考未成年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的實際需要,還要參考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以及未成年子女生活所在地的消費水平。

二、減少撫養費數額

關於減少撫養費數額,目前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需符合以下情形:

1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自願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時,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負擔可以減少或免除。但若再婚配偶不願繼續負擔或無力負擔該項費用,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應按原定數額給付。

2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可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其給付數額。但當給付一方有能力按原定數額給付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

若出現需要請求變更撫養費的情形,不同的情況下需要滿足的條件也不同,作為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注意收集證據,如未成年子女生活狀況的證據以及扶養子女一方無力撫養的證據等,包括但不限於教育費發票、收入證明、殘疾證明等。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可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變更撫養費數額。

以上就是關於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後撫養費還能否調整的相關解答,在實際生活中大家遇到變更撫養費或者其他婚姻糾紛,您可以及時諮詢專業的婚姻律師,幫助您爭取更多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