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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 撫養費 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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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 撫養費 調整
離婚協議撫養費調整都有哪些內容?
 第一:該《離婚協議書》是考慮到兒子撫養費用支付的實際情況、被告的過錯、支付能力等情況經過充分協商而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被告與其同事存在婚外情而急於離婚,拋妻棄子,被告存在著明顯的過錯,對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被告應當且願意給予家庭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離婚協議撫養費調整考慮到小孩原有的實際支出,為了保障兒子能保持離婚前原有的經濟基礎和接受較良好的教育,且因被告過錯提出離婚,原告父母由此協議確定“撫養費不少於男方總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合法合理,並無超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規定,應得到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