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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怎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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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怎麼要?

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怎麼要?

 

案情簡介:

 

 郭某在邵某所在公司承包工程,在承包經營期間,由於資金週轉緊張,郭某向邵某借款12元,郭某某向邵某某出具借條一張,沒有還款期限。郭某某在歸還借款前病故。

 

辦案過程:

 

    邵某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律師接到委託時,邵某提供給代理人的僅有一張郭某出具給邵某的借款12萬元的借條,借條沒有還款日期。代理人根據案情,謀劃訴訟方案。債務人已死亡,如何為郭某某實現權利呢!

 

 首先從民法典繼承編分析,《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經查債務人郭某某原住房屋已拆遷,債務人及親屬的戶籍也幾經遷移,代理人跑了杭州市西湖區武林門、岳廟等5個派出所,查了戶籍電子登記表,查歷史戶籍冊。經調查郭某父母均去世,郭某妻子陳某、郭某女兒郭某是郭某的繼承人。代理人又申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房產、到車管所調查車輛等財產,經查郭某已無遺產可繼承。以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的路已經走不通了。

 

     代理人轉變代理思路,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分析,最高院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 第三十六條規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鑑於郭某所負的債務,是郭某與陳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借款用於工程承包經營的,應該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律師作出起訴陳某清償郭某債務的訴訟方案。律師代理邵某起訴陳某,法院採納代理律師的觀點,法院判決陳某償還邵某借款10萬元。判決生效後,雙方已達成償還協議, 陳某按月從工資中支付邵某部分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