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雙出軌,還互相索要精神賠償,法院怎麼判?
事情是這樣的...
2015年,小毅與小鳳經人介紹認識並戀愛訂婚,但因其在江蘇工作,兩人一直分居兩地。2016年8月底,小鳳到小毅工作地一起生活,9月初小鳳返閩後不久便告知小毅她懷孕了。二人遂於2016年10月19日登記結婚。2017年5月1日,女兒小云出生。女兒出生後,對於女兒的出生時間小毅一直存疑,便委託司法鑑定所進行親子鑑定,鑑定結果排除了他為小云的生物學父親,也就是說小云並非小毅親生。得知此結果的小毅備受打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小鳳返還撫養費、產檢等醫療費、親子關係鑑定費以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小鳳同意離婚,但提出自己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過錯,反而是小毅存在不當行為。小鳳稱,婚後,因小毅長期在外地工作,自己幫忙打理所有家庭事務,任勞任怨照顧家庭;而小毅在結婚後仍與第三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還寫下兩份《保證書》,承認存在出軌事實,應由小毅賠償自己精神損害賠償金。
至此,夫妻雙雙向對方索要精神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毅與小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都同意離婚,應予准許。小鳳對於小毅與女兒之間不具有親生血緣關係的鑑定意見沒有異議,亦未申請進行重新鑑定。因此,小毅主張他與女兒不存在親子關係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援。兩人離婚後,小云應由小鳳撫養。而小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孩子與配偶小毅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小鳳並未將實情告知小毅,並使對方承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小毅請求小鳳返還其對小云支出的撫養費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援。因小鳳存在過錯在先,小毅要求她返還醫療費和親子鑑定費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援。但由於小鳳與小毅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因此,法院對雙方向對方提出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均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准予小毅與小鳳離婚;確認小毅與小云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孩子由小鳳撫養;小鳳應向小毅返還撫養費32018.25元、醫療費3614.15元和鑑定費3000元;駁回小毅的其他訴訟請求。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