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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協議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及訴訟離婚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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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協議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及訴訟離婚新規定

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律師解讀:相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協議離婚之規定,民法典設定了離婚冷靜期,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給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係。而是設定30天離婚冷靜期,任一方反悔不願離婚的,可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30天冷靜期屆滿,男女雙方均未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需在30日內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若在30日內,男女雙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後果。同時,對於訴訟離婚,民法典新增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這無疑增加了第二次起訴離婚判決准予離婚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