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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克山縣人民法院 | 刑 事 判 決 書||大竹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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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克山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大竹縣律師

入室盜竊克山縣人民法

||大竹縣律師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克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財,1993年5月27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6月13日因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克山縣看守所。 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克山縣人民檢察院以黑克山檢訴刑訴(2015)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財犯盜竊罪,於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克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鹿亞輝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宋某財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大竹縣律師事務所

克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財到克山縣沃華社群九小區被害人王某(男,22歲)家,趁其家中無人、房門未鎖之機進入室內,從臥室內的床上兩個褥子中間盜走歐米茄手錶(高仿,價值人民幣880元)一塊。案發後,贓物已返還被害人。

經偵查,被告人宋某財於2014年5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大竹工傷律師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公訴機關以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鑑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及相關書證證實上述事實,認為被告人宋某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並提出對被告人宋某財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大竹法律免費諮詢律師 大竹法律援助律師

被告人宋某財對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財與被害人王某(男,22歲)之父王某軍系朋友關係,2013年10月份,宋某財在王某某家住了二十天左右(當時王坤沒在家),11月初,宋某財搬離王某某家。之後的一天,宋某財再次來到王某某家,見王某某家無人、房門也未鎖,直接進入屋內,從臥室內床上的兩個褥子中間翻出王某的一塊歐米茄手錶(高仿,價值人民幣880元),並將手錶帶走。案發後,贓物已返還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於1993年5月27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6月13日因犯窩藏罪被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事實,有控辯雙方提交,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證實案件系被害人報案及抓獲被告人的時間、地點等情況。

2.克山縣公安局登記儲存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進行登記儲存。

3.本院(1993)克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書、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齊刑一初字第1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於1993年5月27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6月13日因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4.黑龍江省鳳凰山監獄刑罰執行工作科證明:證實被告人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於1997年10月16日刑滿釋放。

5.工作說明、工作紀實:證實(1)證人張某,經公安機關調查,該人已有三年未與被害人王某聯絡,王某沒有張某的聯絡方式,經工作沒有查到張某的真實身份;(2)王某軍的女朋友王某紅現在北京市打工,經公安機關與其電話聯絡,該人表示現在工作忙無法返回,王某軍曾於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在王某某家中,送給她一塊手錶(浪琴高仿);(3)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未向執行機關報告,經多次傳喚、抓捕未到案。

6.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實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曾因犯罪判處刑罰,表現一般。

7.諒解書:證實被害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有的證言:證實王某被盜的手錶從宋某財那裡認出來後,王某給其打電話後其到了現場。

2.證人董某海的證言:證實其作為宋某財取保候審期間的保證人,沒有履行好保證義務,但已多次通知宋某財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3.證人王某軍的證言:證實其與宋某財是朋友關係,2013年10月份左右宋某財在其家住過二十天左右,後來其上外地打工,宋某財就不在其家住了,宋某財偷其兒子手錶的事情其是後來知道的,其兒子王某隻丟一隻手錶,另一隻被其於2013年10月份送給女朋友王俊紅了,這事兒王某不知道。

4.證人夏某平的證言:證實其與宋某財是朋友關係,認識能有七八年了,其沒有給過宋某財手錶,2014年2月其在克山縣客運站北面衚衕裡的一家旅店內看見宋某財手上戴過一塊黃色圓盤手錶。

(三)被害人的陳述

1.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11月份,其從大慶市打工回家,發現其放在床上的二塊手錶不見了,2014年4月19日下午15時許,其發現其父親的一個叫宋某財的朋友手腕上戴著其被盜的一塊手錶,當時宋某財將手錶給了其,但沒有給其另一塊手錶,其就來報案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宋某財的供述:證實其到王某家裡盜竊手錶的過程,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所證實的內容相一致。

(五)鑑定意見

1.克山縣物價監督管理局克價鑑字(2014)第13號價格鑑定結論書:證實鑑定標的仿製歐米茄手錶一塊價格880元。

(六)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

1.克山縣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及拍照:證實案發現場及周邊情況。

2.辨認筆錄:證實王坤辨認出其被盜的手錶。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且客觀真實、關聯一致,本院均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室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私人財產所有權,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宋某財入室盜竊他人財物,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宋某財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因犯罪兩次被判處有期徒刑,有前科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案發後,贓物已返還被害人,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對被告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財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此款於判決生效時執行)。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扣除先行羈押8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邱旭東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雪妍

本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