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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離婚官司律師 | 因一方侵權產生的債務算夫妻共同還是個人的?

法律常識 閱讀(3.21W)

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

杭州離婚官司律師:因一方侵權產生的債務算夫妻共同還是個人的?

但該侵權行為系因家庭勞動、生產經營等家事活動產生,或相關收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歸家庭使用的,雖然該債並非因夫妻雙方意願而主動設立,但卻系因夫妻一方在從事以盈利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侵權而生。因夫妻雙方均會享受因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利益,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該生產經營活動相應風險。

2020年,北京某中院一例離婚財產糾紛中處理了相關問題。

男方與女方於2017年9月27日登記結婚,2019年3月28日經法院判決離婚,婚後未生育子女。

男方曾於2017年11月30日上班途中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給案外第三人劉某造成損害,後劉某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將男方訴至法院要求男方承擔相應修車費,法院作出判決:男方給付劉某修車費52000元。女方稱其對交通事故知精,但對法院判決男方承擔修車費的事不知情。

男方起訴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在上班途中因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對他人的賠償應屬於夫妻共債,女方應共同承擔。女方稱男方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與己方無關,不應屬於夫妻共債。

一審法院認為,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雙方是否具有舉債之合意;

第二,所負的債務是否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男方因駕駛車輛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此產生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其個人承擔。判決:駁回男方該項訴訟請求。

男方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

但若該侵權行為系因家庭勞動、經營等家事活動產生或其收益歸家庭使用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債。

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權之債,雖不是男方與女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雙方也沒有實際分享該債務帶來的利益,但從該債務的產生基礎和目的來看,該侵權行為系發生在男方上班途中,男方的上班行為屬於家庭勞動及生產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資收益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組成部分,歸家庭使用,男方因侵權行為產生債務的基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謀取利益,應屬於夫妻共債的範疇,故男方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對案外人的賠償應屬於雙方的夫妻共債,由雙方共同負擔。

因此二審撤銷的一審判決,判決女方承擔一半的侵權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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