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並非由子女提起的撫養費糾紛,而是原告撫養子女期間實際付出的超出原定被告應承擔的部分,性質上屬於原告自身的財產權益,系追償權,故原告的訴請主張應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對於離婚後發生的超出離婚協議約定的教育培訓費用等,實際撫養一方應當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經另一方事先同意,若未能協商一致的必要支出,應視為實際撫養一方自願為子女負擔的部分,不宜劃入未實際撫養一方的撫養費負擔範圍。在本案中,追償費用超出協議約定且未徵得男方同意,亦不能證明費用確屬必要、合理。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女方的請求,同時對男方不履行撫養費支付義務的行為予以批評。【免責宣告】 “邱朝芬律師”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任!確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並請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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