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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彩禮需要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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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婚前通常會舉行訂婚儀式。為表示重視,男方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彩禮和三金都有美好的寓意,但是在離婚時卻成為男女雙方爭執不下的源頭。當女方想離婚時,彩禮應該怎麼辦?

女方離婚彩禮需要還嗎?

首先關於離婚時彩禮返還問題,我們國家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女方提離婚,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彩禮是不需要返還給男方的。但是有以下情況的,女方必須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領了結婚證,婚前婚後一天都沒有共同生活過,如果離婚應當返還全部彩禮。如果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既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無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以保護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女方跟男方領了結婚證,同居生活時間特別短,沒有超過一年,雙方離婚可以酌情判決返還彩禮。到底酌情判決返還多少,每個法院的判決不一樣,沒有一個準確的數。

3、因為給彩禮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難,這裡所說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酌情判決返還彩禮。

其次,在沒領結婚證的情況下,彩禮是否能返還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男女雙方在沒領結婚證情況下,從法律上來說不是夫妻,只能認定為同居關係,但是同居時間較長的,視同居時間的長短,可以酌情返還部分彩禮。另一方面是男女雙方只訂婚沒有結婚,如果解除婚約,則彩禮全部返還男方,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都要全部返還。

如今在我國一些比較傳統的地區,多數人對領結婚證仍不重視,覺得結婚辦酒席才是證明兩個人正式成為夫妻的標誌,而彩禮嫁妝依然照給。

但需要提醒您:因為男女雙方沒有領結婚證,這段“婚姻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在雙方分手時,彩禮還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女方必須把彩禮無條件返還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