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可以,這是他的權利。然後他問我,“上哪兒告?”
首先這件事屬於民間借貸糾紛,去哪個法院告通常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但是日常生活中親戚朋友救個急也不會在借條裡特意約定“若借款人不還錢,貸款人有權向XX法院起訴”,總感覺這麼寫借款人借錢的時候就沒想著將來痛快還。所以一般情況下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法定管轄,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時候,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地,而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如果對方生活或者工作都跟你住在同一個區縣,你直接在當地基層法院告就行。”我回答他。
“可他戶籍不是本地的,他也不在我這兒工作啊,難不成我還要跑到外地去打官司要錢?”能感覺出來這位朋友開始面露難色。
“也不是”,我說,“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民間借貸的合同履行地做了詳細的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所以這位朋友想去法院告對方還錢,可以直接向自己當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最後還有兩個問題需要留意,第一個是當事人如果約定了管轄法院,該約定不得違反級別管轄。根據最新的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不是借出去上億的話,一般就在基層法院審。第二個是訴訟時效,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那對方可能真就理直氣壯的不還錢了,因為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