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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歲老人出車禍去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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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歲老人出車禍去世賠償金
75歲老人出車禍賠償
根據規定75歲老人出車禍賠償標準如下:

一、針對60週歲以下的受害人

死亡賠償金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二、針對60週歲至74週歲的受害人

死亡賠償金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

三、針對75週歲以上的受害人

死亡賠償金 = 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均為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7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即11週歲以下和75週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而70歲的老人的話死亡賠償金大概是二十幾萬元。

其中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在造成死亡的情況下,涉及賠償的費用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多項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