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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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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與執行
法院缺席審判
所謂的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後作出的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原告或被告被法院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開庭中途無法院批准自行離庭的,會被法院認定為當事人已預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雖然是缺席判決,其缺席判決與正常判決是一致的。